| 第一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定名為元智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〈以下簡稱本系〉系友會〈以下簡稱本會〉。 |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二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絡系友感情、推動系友相關事務,協助系務發展為宗旨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三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會址設於元智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系辦公室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四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之會務如下: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發行系友與學校動態事宜之報導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供校友徵才資訊諮詢服務事宜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辦理各項學術活動,如演講、參觀、專題座談等。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舉辦及獎助工管相關教學研究或服務活動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五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會址設於元智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系辦公室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六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會員之權利︰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、發言、選舉、罷免、表決及被選舉權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七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會員之義務︰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參與本會會議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的任務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依規定繳納會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八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各屆代表召集人為理監事會議列席委員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九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︰ 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議決常年會費等之數額及方式,並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,並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 其他依法應由理監事會之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會置理事五人,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另置後補理事二人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一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設監事會,監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,由會員代表中選出監事三人組成,候補監事一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︰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與理事,並議決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聘、免工作人員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二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三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︰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選舉、罷免監事長,並議決監事之辭職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審核年度預算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四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為二年;後補理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五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被罷免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六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得以書面委託出席;每一理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。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 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七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。定期會議於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八條︰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十九條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由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自由認捐、樂捐或募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廿條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廿一條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每年編製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,並經監事會審核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廿二條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本會會務執行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| 第廿三條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